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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农业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

来源:未知 日期:2011-08-31点击:

东农校发〔2011〕24号

各院、部、处、办、直属及附属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有关土地管理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学校制定了《东北农业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,确保我校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开展。

特此通知。

东北农业大学

二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

东北农业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土地管理,合理利用土地资源,规范土地使用程序,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确保土地安全、完整及合理有效利用,推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有关土地管理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指东北农业大学所有教学、科研、校产、生活等各类用地。包括学校主校区、西区、香坊和阿城实验实习基地等所有学校用地。

第三条 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,学校依法统一行使管理、使用和保护权。校长为学校土地事务的法定代表人,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管理土地资产。发展规划处根据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,牵头制定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。

第二章 土地使用管理

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学校土地的,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。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、出租、转让和买卖学校土地,不得擅自在校内开挖土地、堆放杂物、毁坏环境或在土地上搭建构筑物,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。

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学校基本建设办公室提出方案,确定用地位置、范围、面积等,经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,并提出论证意见,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。

第六条 临时用地需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主管校长批准,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使用。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,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。临时建设用地期限,一般不超过二年。期满后,按时归还。未按期归还者,按违章建筑处理。

第七条 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都要服从于学校统一规划,以维护校容、校貌的和谐统一。

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周围环境,防止对其他建筑及设施、绿地、道路等造成破坏;架设地上线路、铺设地下管线、建设其他地下工程,需要临时开挖道路和使用土地的,施工报告需经后勤处同意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开工。工程施工期间要及时清理现场,周围环境有损坏的要立即予以修整;对产生的残渣、污泥、脏土要按规定及时清运,不得污染土地或路面,经后勤处校园管理中心验收,确认现场清理完毕并签字后,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。
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学校规划、使用土地。因学校或政府建设、规划,需要拆除旧房时,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决定,按期腾空房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学校拆除工作,影响学校建设。

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对学校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,履行监察职责。对学校已批准使用的土地,进行土地确权和使用权证的颁发,明确用户允许使用土地的界址及土地四邻指界。

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学校土地或以学校土地提供担保。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企业。不得对外签定任何涉及学校土地的协议。

第十二条 涉及土地的文件、资料是学校重要的档案,要及时存学校档案馆。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和涉及土地问题的重大合同,未经分管校长批准,不得借出档案馆,不得复制副本。需借用学校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及人员,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借用土地使用权证联系单,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。借用时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,确有特殊需要借用原件者,借用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。

第十三条 学校对非教学、科研和服务用地实行有偿使用。根据土地使用单位和土地使用的性质,按年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。土地资源占用费全额上缴学校,专项管理。

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
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违反学校土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。检查过程中各单位要积极配合,并提供工作方便,不得拒绝与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,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。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须限期整改,逾期未整改的,学校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土地;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,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处罚;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:

(一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在校园内开挖土地、堆放杂物、毁坏环境的;

(二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在学校土地上私建、乱建、拆建房屋及其构筑物的;

(三)未经学校批准,非法出租、出卖、转让学校土地使用权的;

(四)未经学校批准,越权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地、占地、转让、抵押、担保、出租土地等协议的;

(五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在学校土地上建厂办企业的;

(六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占用学校土地;

(七)未按照土地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和归档有关资料或使之丢失、损毁的,滥用土地档案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地址:黑龙江 哈尔滨 香坊区木材街59号  电话:(0451)55191420 

邮编:150030  传真:(0451)55191420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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